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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3號)
更新時間:2023-03-08 點擊:740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3 號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從籌建、實施到交付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計價依據體系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確定和調整施工過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與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的費用組成規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編制與修訂。

第九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合理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分類發布人工、材料、項目等造價指標指數,為確定工程造價提供依據。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程造價數據的歸集。

鼓勵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工程建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文件,實施全過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以投資控制為主線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施工發包與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鼓勵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合同采用國家和省有關合同示范文本。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實施過程結算的工程,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或者進度節點,對施工過程中分階段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計量、確認和支付工程價款。

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承包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第十六條 承包人、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開展造價咨詢業務,并配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為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計取工程造價咨詢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服務內容、工作深度、質量標準、咨詢效果、咨詢標的額和企業的自身技術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因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投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職業保險等。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托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二)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

(五)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注冊并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注冊專業和級別,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工程造價最終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后簽字、蓋章,并由造價咨詢企業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七)超出注冊專業和級別范圍執業;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計價活動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應當由其他有權部門查處的,及時移送有權部門查處。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額以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

對發生以下情形的造價咨詢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明顯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三)被實名投訴或者舉報,經查證違規情況屬實的;

(四)造價咨詢業績明顯超出服務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實施嚴格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執業活動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對信用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記錄、歸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業信用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施工總承包項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的;

(三)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非實際執業單位注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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