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發布日期:2018-11-21 來源:常州市審計局 |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以及審計署和省審計廳有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精神,常州市政府將修訂原有的審計監督辦法列入2018年工作計劃。 常州市審計局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修訂工作。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立法審查等規定程序,10月下旬,就起草情況和重點內容向市領導作了專題匯報,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常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保留了審計計劃編制、跟蹤審計成果、公布審計結果和審計處理救濟途徑等條款,修改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對象、專用名稱解釋或概念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條款,新增了遵循原則、經費保障、審計機關權責、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審計整改等規定,并對按建設階段作出規定的審計內容、工作要求等條款,以及針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逐條作出規定的條款,進行了調整和整合。 《辦法》修訂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也增加了對審計機關職責、權利的規定。目的在于促進建設單位、相關部門以及審計機關履職盡責,提高工程投資績效。二是進一步規范了投資審計監督行為。《辦法》對投資審計的內容、程序、方式和審計結果的運用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修訂后的《辦法》更具系統性和操作性。三是進一步增強了審計監督的合法性和嚴肅性。認真落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見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對超越地方立法權限、限制民事權利的規定進行了認真修改。(馬林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