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24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 按質論價等費用計取方法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7〕151號)等文件要求,鼓勵工程建設各方創建優質工程,建立優質優價制度,加強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現就《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中的工程按質論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費等費用計取方法調整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質論價費用 1、工程按質論價費用按國優工程、國優專業工程、省優工程、市優工程、市級優質結構工程五個等次計列。 (1)國優工程包括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 (2)國優專業工程包括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鋼結構金獎、中國安裝工程優質獎(中國安裝之星)等。 (3)省優工程指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 (4)市優工程包括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市級優質工程,如“金陵杯”優質工程獎。 (5)市級優質結構工程包括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市級優質結構工程。 2、工程按質論價費用取費標準詳見附件1。 3、工程按質論價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用于創建優質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即最高投標限價)按招標文件提出的創建目標足額計列工程按質論價費用;投標報價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工程質量創建目標足額計取工程按質論價費用。依法不招標項目根據施工合同中明確的工程質量創建目標計列工程按質論價費用。 4、建設工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創建目標時,按照達到的質量等次計取按質論價費用;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創建目標時,按照實際獲得的質量等次計取按質論價費用;超出合同約定的創建目標時,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按照實際獲得的質量等次計取按質論價費用;合同未明確約定的,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5、除按質論價費用外,工程質量獎懲條款由發承包雙方另行約定。 6、按質論價費用的調整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本公告發布后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投標工程和簽訂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標工程按照本公告計取工程按質論價費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增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 1、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在費用定額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增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該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包括基本費、標化工地增加費、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三部分費用。 2、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用于采取移動式降塵噴頭、噴淋降塵系統、霧炮機、圍墻綠植、環境監測智能化系統等環境保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其它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費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環境保護費中。 3、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取費標準詳見附件2。 4、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從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施工費中增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本公告發布前已經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計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公告計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本公告發布后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投標工程和簽訂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標工程按照本公告計列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的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計列 1、安全文明施工費中的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按不同星級計列,具體標準詳見附件3。 2、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的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調整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本公告發布前已經簽訂施工合同的建設工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不調整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本公告發布后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投標工程和簽訂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標工程,按照本公告計列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 四、“工程排污費”調整為“環境保護稅”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費”,改征“環境保護稅”,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中的“工程排污費”名稱相應調整為“環境保護稅”。 2、“環境保護稅”仍按照工程造價中的規費計列。因各設區市“環境保護稅”征收方法和征收標準不同,具體在工程造價中的計列方法,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環保和稅務部門的規定執行。
附件: 1. 工程按質論價費取費標準表 2. 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取費標準表 3. 省級標化工地增加費取費標準表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注:對于開展市級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示范工地創建活動的地區,市級標化工地增加費按對應省級費率乘以0.7系數執行。市級不區分星級時,按一星級省級標化增加費費率乘以0.7系數執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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